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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招飞体检全介绍(通俗易懂版,建议新手收藏)
 
  
   揭秘民航招飞体检全程,新手必备指南
  
 
 
 
  对于想要翱翔蓝天的飞行员,民航招飞体检是一道关键的门槛。这个过程涉及到多个专业科室,确保飞行员拥有卓越的身体条件。以下是体检中至关重要的五个部分,以及一些不容忽视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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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科检查
   
   : 首当其冲的是视力测试,要求C字表视力正常,近视、远视、散光或屈光参差在允许范围内。色盲与色弱也是必须排除的。眼球运动和隐斜(通过马氏杆)的检查,确保眼睛协调。散瞳后的眼底检查尤为重要,包括裂隙灯和详细眼底项目,以及屈光测试,确保眼睛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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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耳鼻喉科
   
   : 普遍淘汰率较低,主要关注鼻腔和口腔健康,异常情况可能需要进一步的鼻腔CT检查。耳朵检查包括耳内状况、听力和前庭功能,对耳道、鼓膜和耳压有严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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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科体检
   
   : 身高、体重(BMI)和疤痕是必查项目,需符合航空公司规定。关节活动性细致检查,如颈部、手指至踝关节,部分特殊项目如膝盖弹响可能额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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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科与辅助检查
   
   : 胸片和血常规等基础项目评估神经系统健康,血压测量并考虑家族病史。心率和心电图检查,如窦性心律不齐等非淘汰标准,但也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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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检查项目
   
   : 心脏彩超仅在复检时进行,对某些心脏结构异常如下腔静脉瓣、二尖瓣冗长等有明确要求。尿检和血常规关注肾功能、血液指标,传染病如梅毒、淋病等严格筛查。B超检查肾结石、胆结石,脑电图轻度异常可接受,X光排除肺结核,心理测试诚实作答。
  
 
  
 
 
 
  在体检前,确保充足的休息和自我评估血压至关重要。遵循体检指导,准备充分,每一环节都关乎着你的飞行梦想能否翱翔蓝天。
 
 
 
  
   温馨提醒:
  
  每个环节都需要你以最佳状态面对,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充足的准备是成功的关键。体检不仅是身体素质的检验,也是诚实和尊重规则的体现。
 

关于大学毕业自考飞行员的问题。
 那要求是太高太高。国民航招收飞行学员实行新的体检标准,对裸眼视力要求从1.0下调至0.7,身高和体重标准则变化不大。
 
 新标准对视力的要求为,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达到1.0或以上。 如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7,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矫正视力不低于1.0;屈光度不超过正负3.00D(球镜当量)。新标准还明确规定,做了角膜屈光手术的一律当作视力不合格。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生处介绍,飞行员在数千米的高空驾驶飞机,都是靠雷达导航,飞行员视力标准下调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还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优秀学子。中国民航飞行学院2007年招飞报名将于本月进行,体检将完全按新标准进行。
 
 
 1 男生身高不足170厘米或超过187厘米;
 
 2 体重不足50公斤;
 
 3 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4 明显的“O”型或“X”型腿;
 
 5 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6 慢性肠胃道疾病;
 
 7 肝炎或肝脾肿大,HbsAg阳性;
 
 8 肾炎或血尿,蛋白尿;
 
 9 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
 
 10 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
 
 11 晕车、晕船;
 
 12 口吃;
 
 13 耳朵流过浓,听力差,经常耳鸣;
 
 14 视力低于0.7(C字表);
 
 15 肺结核;
 
 16 较重的砂眼或倒睫;
 
 17 直系亲属(三代内)有被关、管、杀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下面是飞行员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所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
 
 67.103〔一般条件〕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105〔精神科〕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107〔神经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109〔循环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111〔呼吸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113〔消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115〔传染病〕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1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119〔血液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1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131〔听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67.1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135〔远视力〕
 
 (a)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137〔近视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1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6年10月16日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7013-200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鉴定规范》”,并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其中关于眼睛视力标准部分如下:
 
 
 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如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
 
 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b.矫正视力不低于1.0;
 
 c.屈光度不超过正负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2.屈光参差不应超过2.50d(球镜当量)。
 
 3.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4.周边视野在任何经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 °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5.不应有色盲、色弱。
 
 6.不应有夜盲。
 
 7.双眼视功能不应有异常。
 
 8.不应有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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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飞的视力要求
16教育网(https://www.ts16z.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招飞的视力要求的相关内容。
 
  据民航医学中心鉴定所专家解读说,滑指招飞新标准在眼科、内科、外科、
  五官科
  等方面均有调整和变化,但无疑眼科放宽标准对学员影响最大。之前视力不达标及
  屈光度
  超标高居招飞体检淘汰率第一位,放宽对视力的要求后,符合招飞要求的学生生源群体占比由28%扩至约84%。
 
 
  新标准规定则明显放宽了标准,“任何一眼裸眼
  远视
  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是一样的。除此外还规定,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1,矫正远视力不低于1.0。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3.00D(
  近视
  低于450度、远视低于300度)范围,而对于“
  散光
  两轴相差不应大于2.00D;屈光参差不应大于2.50D。”的要求与原标注一致。
 
 
  
   扩展资料
  
 
 
  角膜屈光手术的人员进入民航飞行员队伍条件:
 
 
  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后至少满6个月,角膜屈光手术时年满18周岁;手术前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3.00D(近视450度、远视300度)范围,同时不伴有其他相关病理性改变;手术方式为利用准分子激光或
  飞秒激光
  进行的表层或板层角膜屈光手术。
 
 
  手术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信塌配低于0.9,双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1.0,屈光度保持稳定;任何一处角膜厚度不应小于460 μm;双眼视功能正常;无明显的
  眩光
  、干眼、雾状混浊等手术后并发症或后遗症;且具有原始完整的术前检查资料和包括手术切削参数的手术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衫和新闻网-机会来了!激光手术后"近视"也可报考飞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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